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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简称,签署于1973年,生效于1975年7月1日。因此公约在华盛顿签署,亦简称为华盛顿公约。

CITES是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协议,属于国际法,其宗旨是为了预防濒危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乃至灭绝。

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CITES直接适用于我国。

目前,CITES共有175个缔约国。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邮寄或运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出入国境,都必须遵守CITES规定。

CITES的管理对象包括三个附录。

附录一纳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目前共有890多个物种,包括老虎、大象、犀牛、熊、海龟等,其商业性国际贸易被严格禁止。

附录二纳入了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以及为了使上述某些物种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目前共有33000多个物种,包括陆龟、穿山甲、河马、高鼻羚羊、蟒蛇、海马、砗磲等,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附录三纳入了任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目前共有160多种,包括部分国产龟鳖类,其出口受到一定限制。CITES对上述物种的国际贸易管理,特别是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规定了共同标准和程序,并允许各缔约国采取比CITES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

CITES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物种清单,可在CITES秘书处或者国家濒管办网站上查询。

在国际层面上,每2-3年召开一次CITES缔约国大会,研究调整CITES附录,审议CITES执行效力,提出更好履行公约的决议和决定。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均指定了履行CITES的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其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依照CITES和本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进出口CITES附录物种及其制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科学机构主要负责就具体进出口活动向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咨询。

各缔约国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可在CITES秘书处网站上查询。

中国的CITES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CITES科学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设在中国科学院北京动物研究所。

CITES秘书处网站:www.cites.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网站:www.cites.gov.cn